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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關于新訴訟、仲裁及相關進展的公告

今日都市網 2025-01-05 2.47w

  股票簡稱:動力新科動力B股票代碼:600841900920號:2025-0020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公司于2024年8月2日、8月15日、8月21日、8月28日、10月10日、11月1日、12月3日分別披露了《訴訟公告》(臨2024-042)、《關于凍結上汽紅巖部分募集資金的公告》(臨2024-044)、《關于凍結上汽紅巖募集資金的公告》(臨2024-045)、《關于上汽紅巖訴訟和部分資產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展公告》(臨2024-051)、《關于上汽紅巖訴訟和部分資產財產保全措施的進展公告》(臨2024-058)、《關于新訴訟、仲裁及相關進展的公告》(臨2024-063)、《關于新訴訟、仲裁及相關進展的公告》(臨2024-066),詳見上海證券交易所網站(www.sse.com.cn)有關公告。公司2024年12月新增訴訟、仲裁及相關進展公告如下:

  1.新的訴訟和仲裁

  據統計,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紅巖(含其全資子公司上汽紅巖車橋(重慶)有限公司,下同)及其公司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仲裁或被告收到訴書的訴訟、仲裁事項22項(其中21項未結案,1項已結案),本金18284.27萬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

  

  在上述訴訟和仲裁事項中,訴訟和仲裁金額超過1000萬元:

  單位:萬元

  

  二、新增資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等。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紅巖及公司新收到法院送達的民事裁定書等相關資料,具體內容如下:

  1、近日,上汽紅巖收到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執(zhí)行裁定書和保全結果通知書【(2024)渝0112執(zhí)保40245號】、【(2024)渝0112執(zhí)保40388號】、【(2024)渝0112執(zhí)保40389號】,由于桂林福達股份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車橋(重慶)有限公司、上汽紅巖交易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查封、凍結或扣押上汽紅巖車橋(重慶)有限公司、上汽紅巖名下價值154.10萬元的財產,查封、凍結或扣押上汽紅巖,公司名下價值74.70萬元的財產,查封、凍結或扣押上汽紅巖配件銷售分公司、上汽紅巖及公司名下價值152萬元的財產。

  2、上汽紅巖最近收到重慶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裁定和保存結果通知[(2024)渝0112保證40246],由于福達汽車零部件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公司銷售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查封、凍結或扣押上汽紅巖,公司名稱價值189.20萬元。

  3、由于宿州鼎浩汽車貿易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的銷售合同糾紛,上汽紅巖最近收到了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執(zhí)行裁定[(2024)渝0112執(zhí)保40013號],法院裁定查封、凍結或扣押上汽紅巖名下價值66萬元的財產。

  4、上汽紅巖最近收到重慶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命令[(2024)渝0112保險40015],由于蘇州經濟開發(fā)區(qū)紅巖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銷售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扣押、凍結或扣押上汽紅巖14.50萬元。

  5、上汽紅巖最近收到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命令[(2024)重慶0192執(zhí)行2667],由于浙江浩通科技有限公司緊急不申請訴訟前財產保全其合法權益將遭受不可彌補的損失,向法院申請上汽紅巖、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1736.75萬元財產保全措施。法院裁定凍結上汽紅巖、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銀行存款1736.75萬元或扣押相應價值的財產。

  6、由于河南富通物流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交易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查封、凍結、扣押上汽紅巖名下價值301.09萬元的財產,上汽紅巖最近收到了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執(zhí)行裁定[(2024)渝0112執(zhí)保40258號]。

  7、上汽紅巖最近收到重慶渝北區(qū)人民法院執(zhí)行命令[(2024)渝0112保證40317],由于重慶迎州壓鑄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上汽紅巖配件銷售分公司銷售合同糾紛,法院裁定扣押、凍結、扣押上汽紅巖、上汽紅巖配件銷售分公司價值20萬元。

  8、由于重慶明夢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與上汽紅巖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發(fā)生糾紛,上汽紅巖近日收到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執(zhí)行裁定[2024年渝0112年執(zhí)保40677號],法院裁定查封、凍結、扣押上汽紅巖名下價值381.37萬元的財產。

  三、訴訟和仲裁進展較大

  2024年12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紅巖及公司收到一審判決書4份以上,民事調解書1份,二審判決書1份,執(zhí)行通知書1份。具體情況如下:

  1、工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起訴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

  近日,上汽紅巖收到重慶市江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渝0105民初28298號],判決如下: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償還原告興業(yè)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貸款本金10700萬元,截至2024年11月21日利息68359.74元;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自2024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償還之日止的罰息和復利[罰息以欠本金為基礎,復利以貸款到期前后的利息和逾期罰息為基礎,按照全國銀行間銀行間銀行間貸款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利率季度波動,自貸款實際發(fā)放之日起,每個周期的對應日為合同重定價日)減少0.08%,然后增加50%,利潤隨本清】;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興業(yè)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律師費10萬元;

  (4)駁回原告興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未按照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支付金錢的義務的,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

  如果您不接受本判決,您可以在本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對方的數量向成渝金融法院提出副本。

  鑒于一審判決,上汽紅巖已提起上訴,目前正在二審訴訟中。

  2、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兩江分行訴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

  近日,上汽紅巖收到重慶市渝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渝0112民初35008號],判決如下: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償還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兩江分行貸款本金155,039,553.51元,罰息669,353.60元,截至2024年9月18日;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支付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兩江分行自2024年9月19日起至全部貸款本息支付之日止的罰息(以155、039、553.51元仍欠本金為基礎,按貸款執(zhí)行利率上調50%計算,如果LPR利率調整,則按照《營運資本貸款合同》約定的相應日調整方式進行調整,利潤隨本清);

  (3)駁回原告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兩江分行的其他訴訟請求。

  義務人未按照法院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您對本判決不滿意,您可以在本判決交付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另一方的人數提交復印件,并向成渝金融法院提出上訴。

  鑒于一審判決,上汽紅巖已提起上訴,目前正在二審訴訟中。

  3、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對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件進行審理調解:

  由于申請保全人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與被保全人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有關法院對上汽紅巖名下價值4870萬元的財產采取了訴前財產保全措施(詳見《關于上汽紅巖訴訟及部分資產保全措施的進展公告》(2024-051)。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主持調解形成民事調解[(2024)重慶0192民初11357號],雙方達成以下調解協議:

  (1)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在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已于2024年8月17日提前到期;截至2024年12月18日,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仍欠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貸款本金48720萬元,利息4724746.93元;

  (2)2024年12月19日,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償還利息4.724、746.93元,2025年9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償還本金1.050萬元,2025年9月28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償還本金30800萬元,2025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償還本金360萬元,2025年11月23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償還本金16510萬元;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應支付協議履行期間的利息(以欠款本金為基礎,年利率為3.55%,自2024年12月19日起至2025年11月23日),2025年6月20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第一期利息,2025年9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第二期利息,2025年9月28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第三期利息,2025年11月19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第四期利息,2025年1月23日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第五期利息(具體金額以銀行系統數據為準);

  (4)2025年1月27日前,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向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支付律師費10萬元;

  (5)在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義務之前,原告不解除對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2024)渝0192執(zhí)保1319號案件采取的保全查封措施;

  (6)本案受理費減半為620075元,保全費5000元,由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承擔(原告已預付,被告于2025年1月27日前向原告支付);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未按時足額履行上述任何付款義務的,原告上海浦東發(fā)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被告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和費用,并計算逾期之日起至貸款全部結算之日止的罰息和復利。罰息以所有剩余貸款本金為基礎,復利以仍欠利息為基礎,按原貸款合同約定的執(zhí)行利率(年利率3.55%)計算。

  上述協議符合法律規(guī)定,由法院確認。雙方一致同意,本調解協議自雙方簽署或蓋章調解協議后具有法律效力。

  4、寧波銀行上海分行起訴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案件二審判決:

  由于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與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上海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詳見《關于新訴訟、仲裁及相關進展的公告》(臨2024-063),判決上汽紅巖支付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票據款3.998.47萬元。由于上汽紅巖申請上訴,上汽紅巖最近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

  5、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訴上汽紅巖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

  近日,上汽紅巖收到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渝0192民初10068號],判決如下:

  (1)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支付77元、566元、049.72元的欠款;

  (2)駁回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照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對方的數量向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鑒于一審判決,上汽紅巖正在與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尚未上訴。

  6、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起訴上汽紅巖零部件銷售分公司、上汽紅巖合同糾紛案件一審判決:

  近日,上汽紅巖收到重慶自由貿易試驗區(qū)人民法院送達的《民事判決書》[(2024)渝0192民初10069號],判決如下:

  (1)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配件銷售分公司自本判決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支付11、160、931.25元;

 ?。?)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對原告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承擔補充責任,被告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配件銷售分公司無法償還上述第一項支付義務;

  (三)駁回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未按照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限履行支付義務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如果你不接受這個判決,你可以在判決送達之日起15天內向法院提交上訴,并根據對方的數量向重慶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副本。

  鑒于一審判決,上汽紅巖配件銷售分公司和上汽紅巖正在與重慶安吉紅巖物流有限公司和解,尚未上訴。

  7、由于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與上汽紅巖金融貸款合同糾紛,上汽紅巖于2024年11月28日收到重慶仲裁委員會送達的《裁決書》[(2024)第4233號](詳見《關于新訴訟、仲裁及相關進展的公告》(2024-066),上汽紅巖自裁決送達之日起3天內向申請人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償還本息。該裁決為最終裁決,自裁決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由于上汽紅巖未能在法律文件規(guī)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最近申請成渝金融法院強制執(zhí)行[(2024)重慶87執(zhí)行5331],至今尚未執(zhí)行上汽紅巖相關財產。

  目前,上汽紅巖正積極與重慶農村商業(yè)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分行協商解決問題。

  對上市公司的影響和風險

  由于上述部分訴訟和仲裁正在程序中,一審判決的訴訟正在上訴程序中,最終訴訟結果不確定,對公司當前利潤或期后利潤的影響不確定,公司將根據會計準則的要求和案件進展進行相應的會計處理。

  上汽紅巖的訴訟、仲裁和部分資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對上汽紅巖的可持續(xù)經營和正常經營有很大影響;但不會對公司非重型卡車業(yè)務的日常經營產生重大影響。上汽紅巖及其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面臨的風險詳見《2022年年度報告》、《2023年年報》、《2024年第一季度報告》、2024年半年報告、2024年第三季度報告等公告。

  公司將按照《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等有關規(guī)定及時披露進展情況。請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5年1月3日

  股票簡稱:動力新科動力B股票代碼:600841900920號:2025-001

  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關于擔保進度的公告

  公司董事會和全體董事保證公告內容不存在虛假記錄、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2024年7月6日、8月2日、9月4日、10月9日、11月6日、12月5日,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披露了《關于擔保進展的公告》(臨2024-036號)、《關于擔保進展的公告》(臨2024-043號)、《關于擔保進展的公告》(臨2024-052號)、關于擔保進度的公告(臨2024-057號)、《關于擔保進度的公告》(2024-064號)和《關于擔保進度的公告》(2024-067號)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汽紅巖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汽紅巖”)回購擔保業(yè)務的擔保余額為628.38萬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一、擔保概述

  為促進重型卡車業(yè)務銷售,結合重型卡車行業(yè)慣例,公司全資子公司上汽紅巖在合同約定的具體條件下,為信譽良好的經銷商和終端客戶向上海汽車集團金融有限公司、安吉租賃有限公司等融資機構提供債權收購或租賃權收購擔保(即回購擔保業(yè)務)。上述擔保對象為經銷商或終端客戶,符合業(yè)務條件,通過上海汽車集團金融有限公司、安吉租賃有限公司等金融機構審核。上汽紅巖的上述回購擔保業(yè)務已經公司董事會和股東大會批準。

  二、上汽紅巖擔保業(yè)務進展情況

  自2022年以來,受重型卡車行業(yè)急劇下滑和企業(yè)間競爭激烈的影響,重型卡車產業(yè)鏈的運營壓力增加,上汽紅巖部分經銷商和終端客戶未能按時償還融資機構貸款。2022年10月,上汽紅巖停止開展上述兩項融資擔保業(yè)務,以控制風險。公司2023年4月21日召開的2022年年度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關于2023年度對外擔保事項的議案》后,上汽紅巖根據股東大會決議,未開展回購擔保責任重型卡車銷售業(yè)務,原擔保股業(yè)務逐月減少。2022年底和2023年底,上汽紅巖回購擔保業(yè)務對外擔保余額分別為81、918.36萬元、13、415.40萬元。2024年,部分經銷商和客戶按照與融資機構的回購擔保業(yè)務約定履行還款,擔保余額逐月進一步減少;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紅巖回購擔保業(yè)務擔保余額為628.38萬元,占公司2023年12月31日經審計凈資產的0.11%。

  自2022年以來,受重型卡車行業(yè)產能過剩、所有權高、企業(yè)間競爭激烈的影響,部分經銷商和終端客戶未能按時償還融資機構貸款,上汽紅巖按照上述回購擔保業(yè)務協議(擔保責任相應取消)履行預付款。同時,自2024年4月以來,由于部分經銷商和終端客戶未能按時償還融資機構貸款,上汽紅巖由于資金安排不再主動預付款,融資機構直接扣除上汽紅巖部分業(yè)務保證金。2024年12月,新融資機構按約定扣除上汽紅巖業(yè)務保證金賬戶364.81萬元(截至2024年12月31日,融資機構已按約定扣除上汽紅巖業(yè)務保證金賬戶2569.36萬元),均為終端融資保證金業(yè)務扣除。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紅巖為經銷商和客戶預付款(含融資機構扣款)余額26183.21萬元(其中經銷商融資預付款余額10730.91萬元,終端融資預付款余額15452.30萬元),具體預付款信息見2022年、2023年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及擔保進展公告。上汽紅巖已將上述預付款和扣款轉入應收款管理,并與融資機構合作,通過現場收款和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回相關經銷商和終端客戶。詳見下表:

  單位:萬元

  

  三、風險提示

  截至2024年12月31日,上汽紅巖回購擔保業(yè)務擔保余額為628.38萬元,上汽紅巖回購擔保業(yè)務擔保余額將進一步減少,但部分經銷商或終端客戶未按協議支付融資機構貸款,相關融資機構將按回購擔保業(yè)務扣除上汽紅巖業(yè)務保證金賬戶和收款風險;公司將繼續(xù)關注相關事項,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請投資者理性投資,注意投資風險。

  特此公告。

  

  上海新動力汽車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5年1月3日

編輯:金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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